《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修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發表時間:2022-04-11 08:29 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相較于修改前,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查處力度明顯從嚴從重,“零容忍”高壓態勢。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直接罰”。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初次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從可以處罰變成必須處罰。修改前,安全生產法罰則里,初次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罰款,并未對行政處罰(罰款)做強制性要求,而是由執法人員根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重視程度、具體違法情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判斷,是否依法予以立案處罰。自9月1日新修改安全生產法施行以后,一旦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必須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例如:執法人員在對某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針對該違法行為,新修改的安全生產法第99條明確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連續罰”。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新增了按日連續處罰措施。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被責令改正且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作出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金額按日連續處罰。嚴厲打擊拒不整改、虛假整改等惡劣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高代價”。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對涉及罰款的違法行為普遍提高了罰款數額,加大懲戒力度。例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依照修改后的安全生產法第114條規定:“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修改前,對一般事故的處罰幅度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上限處罰金額足足提高了一倍。而且,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相關罰款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最高處罰金額可以達1億元。 |